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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辖区证券期货诉求处理典型案例之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7-02-22 16:30:03  访问次数:
案例23
谨慎投资私募基金 莫入非法集资陷阱
    2014年9月25日,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反映位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某大厦的S公司涉嫌非法募集投资基金。广州市公安部门随后开展调查,并向广东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对S公司的相关证券业务资质进行认定。

    经查,2011年原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S公司,并于2013年在广州天河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2013年初,胡某与T公司负责人王某约定,每次由S公司借给T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年化收益率为24%,每笔借款发生次日,T公司支付其中1/4的收益,随后每季结息,直至本息结清。

    在巨额利益诱惑面前,胡某的贪念急剧膨胀,并于2013年9月伙同其他人员,以S公司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S进取九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对外宣称以合伙投资的形式募集资金,分期投入T公司“机票结算款”项目。

   胡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销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7亿余元。2014年9月,该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进取九号私募基金到期,但本息无法兑付导致案发。该案受害人多为银行客户,购买该产品源于银行员工的推荐和介绍,有的还在银行办公区内签约。
   根据公安部门的协查请求,广东局经查询相关业务资质后出具了认定意见:中国证监会未批准S公司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S公司及“进取九号私募基金”也没有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对于这些未依法履行登记备案义务,规模较大且投诉较多的私募基金,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截至2015年1月,广州市公安部门已侦破S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