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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隐蔽的内幕交易行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7-08-28 16:49:53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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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其危害是巨大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身或通过亲属、朋友交易股票,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交易股票,也有虽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却通过窃取、骗取、打探内幕信息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交易股票。

    当事人李某某本是一名普通的财务人员,但其却禁不住诱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多个账户买入股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据海南证监局提供的案例,2014年10月上旬,某上市公司董事长黄某某与浙江某公司董事长付某某等人在北京会面,初步商定由付某某牵头投资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用于收购美国油田资产,再由黄某某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收购该项目公司。李某某为付某某所控股公司的兼职会计。2014年10月下旬,李某某到付某某公司做账时,听到付某某与朋友、同事谈及打算成立某项目公司用于收购美国油田资产,然后将该项目公司装入上市公司,正所谓“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平时就炒股的李某某敏感地嗅到了“商机”。同时,李某某还注意到公司人员在那段时间忙于项目公司工商注册事宜,印证了其听到“消息”的真实性。随后,李某某通过自己控制的“傅某某”、“张某某”账户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200余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等到的并不是“财神爷”,而是证监会的执法人员。在铁的证据面前,李某某供认了自己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处以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关注,内幕交易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为触犯内幕交易高压线的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往往具有侥幸心理,总觉得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但是,“举头三尺有神明”,当你进行内幕交易的时候,就已经有一双“天眼”盯住了你。交易所强大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就是这双“天眼”,其时时刻刻分析异常交易行为,为监管执法提供线索。同时,还有一双“法眼”盯着你,那就是证监会的执法人员,无论违法行为多么隐秘,只要进行了内幕交易,这双“法眼”都会锁定目标,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朱宝琛)